(2015)灵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玉敏审 判 员 康 静代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