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诉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广林与郭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广林,郭中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诉保字第00096号申请人孙广林,居民。被申请人郭中华,居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孙广林诉被申请人郭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广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中华名下的赣A×××××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中华名下的赣A×××××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永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