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执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房新伟,韩芳,刘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743-1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房新伟,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韩芳,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士华,男,1966年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2)峄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士华在阴平镇政府的工资22000元提取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