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环与武汉江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环,武汉市江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刘环,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E座负一层。法定代表人周金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0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