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周涛与罗定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罗定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213号原告:周涛。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定来。委托代理人:阮金炳,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涛为与被告罗定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周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周涛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庄祎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