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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三初字第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聪兰与被告张娜、李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兰,张娜,李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三初字第823-1号原告王聪兰,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张娜,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皇甫乡,现住万荣县城。被告李晓兰,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兰与被告张娜、李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聪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银行存款185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聪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聪兰提供担保赵笃斌所有坐落在南大街[****号]的宅院予以查封。对被告张娜、李晓兰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