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三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骆战士、骆麦贵、张景亮、贾和军借款保证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骆战士,骆麦贵,张景亮,贾合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明大道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井汉新。被告骆战士,男。被告骆麦贵,男。被告张景亮,男。被告贾合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战士、骆麦贵、张景亮、贾和军借款保证合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献伟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