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69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