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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69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