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付智银与刘增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智银,刘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68-1号申请执行人付智银。被执行人刘增超。申请人付智银与被执行人刘增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增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付智银劳务费18700元。权利人付智银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增超长期在外,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交管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刘增超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