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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7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某甲申请丁某乙、丁某丙、丁某戊、丁某己、丁某庚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丁某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86-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甲,澳大利亚籍,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澳大利亚悉尼市。被执行人丁某乙,女,1948年5月20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丁某丙,女,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丁某丁,女,194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丁某戊,女,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丁某己,女,194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丁某庚,男,194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丁某甲与被执行人丁某乙、丁某丙、丁某戊、丁某己、丁某庚继承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赵焕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