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与罗平芬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罗平芬,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元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予红,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茗,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芬,女。委托代理人蒋磊,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总工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嘉文,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深圳市总工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守军。上诉人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下称运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平芬、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劳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运发公司解除与罗平芬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运发公司以罗平芬多次考试均不合格为由,于2014年1月7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即使运发公司主张罗平芬多次考试不合格成立,但运发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因罗平芬考试不合格而不能胜任工作,亦没有举证证明因罗平芬不能胜任工作对其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罗平芬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况且罗平芬在调入运发公司任职乘务员之前,在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任职乘务员将近三年,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工作经验,运发公司仅以罗平芬考试不合格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亦不合法。故原审认定运发公司违法解除与罗平芬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运发公司上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