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罗荣德与吴开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罗荣德,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1079。被执行人:吴开清,男,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现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3511。(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开清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的存款限额26500元,冻期期限一年,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