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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强诈骗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调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强(曾用名张某生、张某库),男,汉族。2010年因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一万元人民币。2014年7月3日因诈骗罪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万五千元人民币。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调兵山市公安局从凌源第一监狱解回,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调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何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强冒用其已去世的弟弟张某库的身份信息在黑龙江绥化地区肇东县办理了张某库名下的二代身份证。后于2013年8月7日,张某强利用该份虚假的身份信息在沈阳市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2013年12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强在调兵山市联系到王某军(被害人),以支付好处费的方式让其替其代还信用卡欠款。王某军先用pos机替张某强还其信用卡欠款1万元人民币后,张某强给王某军200元人民币好处费。之后张某强又谎称自己的民生银行信用卡还需还款,并承诺事后支付1000元人民币好处费。王某军表示同意后张某强将张某库名下的民生银行信用卡交给王某军并借故离去。当日下午14时30分,被告人张某强打电话让王某军代为还款,在王某军向该信用卡转帐2.5万元人民币后,并准备转回时,张某强通过电话将该信用卡挂失,并用副卡取走2.5万元赃款后逃离调兵山市。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强冒用其已去世的弟弟张某库的身份信息在黑龙江绥化地区肇东县办理了张某库名下的二代身份证,并使用该虚假的身份证明在沈阳市民生银行骗领了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为37715502XXXXXXXX)。2013年12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强通过供求信息海报在调兵山市联系到被害人王某军,以支付好处费的方式让被害人王某军替其代还信用卡欠款。被害人王某军先用pos机替被告人张某强还其信用卡欠款人民币一万元后,被告人张某强给了被害人王某军200元好处费。之后被告人张某强谎称自己的民生银行信用卡还需还款,并承诺被害人代为偿款后支付1000元好处费给被害人王某军。被害人王某军表示同意后张某强将张某库名下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为3771550209XXXXXXXXX)交给被害人王某军并借故离去。当日下午14时30分,被告人张某强打电话让王某军代为还款,在被害人王某军向该信用卡转帐二万五千元人民币后,并准备转回时,被告人张某强通过电话将该信用卡挂失,并用另外一张卡将该二万五千元赃款取出后逃离调兵山市。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强在内蒙古满洲里市获取虚假的张某生身份信息,虚假身份证号码为1521281****XXXXXXXXXXX。2014年7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以该身份信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本案源于被害人王某军报案。2、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军辨认出涉嫌诈骗自己的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案的被告人。3、提取笔录:调兵山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提取了张某库涉案的中国民生银行卡一张及王某军与张某库交易的交易凭证两张。4、王某军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王某军在2013年12月18日交易了25000元。5、办理银行卡的申请资料:被告人利用张某库的身份信息办理中国民生银行的信用卡的材料。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的情况说明证实:持卡人张某库于2013年12月18日15时55分通过拨打中国民生银行客服电话的方式挂失信用卡(卡号为37715502XXXXXXXX)。7、刑事判决书:本案的被告人张某强,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生的虚假身份信息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人民币。8、解回再审罪犯临时离监证明:张某生于2014年12月4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解回羁押。9、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安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张某库的户籍查询信息上标注该人照片与户籍信息不是同一人。10、调兵山市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张某库,身份证号码23230319XXXXXXXXXX与张某生,身份证号码15212XX****XXXXXXXXX与张某强,身份证号码211224XXXXXXXXXX系同一人,张某强为真实身份,张某库、张某生系虚假身份,经公安网比对,张某生、张某库身份信息已经注销。11、昌图县公安局金家镇派出所户籍信息:被告人张某强。12、张某忠、张某国有陈述:我与张某强是兄弟关系。13、被害人王某军陈述:2013年12月18日上午9点多,我在我家超市有人(张某库)给我打了一个电话,他说信用卡到期了,还不上,让我替他换一下,一万元给我二百元钱好处。我问这个人你怎么知道我电话的,打电话的男子说咱们见面再说,我对这名男子说咱俩到二区广场大屏幕南边见面吧。之后我开车去了二区广场大屏幕南侧,到了之后我就给这个男子打电话,很快来了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这个人上我车之后,我问他怎么知道我的,这个男的说电话尾号二个3的号告诉我的,我说是小张啊,他说是他。当时我也没多想,这个男的就说我有一万元到期,帮我还一下,我给你二百元。我当时就用车内的pos机用自己的卡把张某库这一万元给还了,之后我又用pos机把这一万元转回我卡内,这个男子当时就把二百元给我了。转完这一万元,这个男子说我这还有一张六万元的也到期了,你也帮我还一下,我给你一千元好处费,我对这个男的说下午再说吧。我现在有事,完事他下车走了。下午14点30分左右,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还一下,我就答应了,还在二区广场见的面,见面之后他上车,我正要帮他还钱,他接了一个电话,接完之后他说要出门,并把他的银行卡和一千元好处费一起给了我,并对我说,我去黑龙江,明天回来你再把银行卡给我,说完他就下车走了,我也开车回家了,到家后我现在15时46分给他打了五千元,接着我又把这五千元转回到我的卡上,我又在15时52分又打了二万五千元,过5分钟我再往我卡上转时,卡被冻结了,我给他打电话,他说转账慢,第二天我给他打电话他电话关机了,我就知道被他骗了。1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我真实的名字叫张某强,2012年我看到我姨的儿子张某库病的特别严重,我就央求我姨说自己想出国打渔,想用张某库的身份办理一张身份证,我姨同意,我姨带着我回黑龙江肇东,到村里以我是他儿子张某库的名义开的介绍信,之后当地派出所办理的身份证。1998年的冬天我通过一个司机找到当地的一个马局长,以张某生的名义落在内蒙古鄂温克旗,取得合法身份证。之后转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道北五道街树村路。2013年12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我通过电话联系到调兵山市的一个叫王某军的人,我问王某军能不能还信用卡里的钱,一万元给你二百元好处费,我们约在广场见面,我当时给他打了一万元的欠条,告诉王某军,如果钱取不出去,就找我要钱,然后我就把卡给王某军,后来王某军把钱打到我卡里,我用办理的另一个卡把钱拿走了,我又把那张卡挂失了,就这样,我骗了他二万五千元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强的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未缴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与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4)营站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并罚,总和刑期为四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鹏人民陪审员  王柱连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