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督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刚与白福生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白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0752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56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白福生,男,53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李刚申请执行白福生一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刚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至今未采取执行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刚称,其诉白福生一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丰民初字第08762号民事判决。因白福生未履行法定义务,其于2006年5月30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院立案后至今未积极采取执行措施,故现申请提级执行。经审查查明:执行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丰民初字第08762号民事判决中载明,“被告白福生,男,53岁,无业,住北京市×××号”。根据上述信息,执行法院向公安部门进行了查询。因缺乏基本信息,模糊查询出的两同名白福生经申请执行人辨认,均非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现仍无法确认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可以执行而主观不作为的情形。故此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对申请人李刚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刚提出的提级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