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俊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绍兴市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被告陈俊英。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市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市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俊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绍兴市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