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河北某某大学某某医院、邢台市某某医院(现更名为河北省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河北某某大学某某医院,邢台市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崔某某。法定代理人崔某甲。委托代理人崔某乙。委托代理人崔某丙。被告河北某某大学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系该院眼科主任医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北某某大学某某医院法律顾问。被告邢台市某某医院(现更名为河北省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系该医院医患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该医院眼外伤科主任。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河北某某大学某某医院、邢台市某某医院(现更名为河北省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41元。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