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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蜀刑初字第0018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汉族,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5日7时左右,被告人彭某驾驶其皖A×××××号别克凯越轿车,沿本市蜀山区潜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春晓翠庭小区门口时,因疏于观察,与骑电动车由西向东横过潜山路的被害人陶某发生碰撞,当场将陶某撞飞倒地。事故发生后,彭某没有及时下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驾车驶离回到其所住的十里庙路与怀宁路交口附近的XXXXX小区。彭某将车停在该小区门口下车准备离开时,被从事故发生现场一路追赶而来的周某拦下,在其劝导下,彭某自行回到事故现场接受了交警部门的处理。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陶某左下肢截肢术后,左小腿缺失,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蜀山大队认定,彭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彭某与被害人陶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彭某已先行赔付陶某经济损失计15万元,并取得了陶某的谅解,陶某请求司法机关对彭某免除刑事责任或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及视频资料,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及接警单,归案经过,驾驶员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彭某的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车辆碰撞痕迹及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检测鉴定意见,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的身份证及基本信息材料,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彭某于案发后经他人劝导回到案发现场接受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彭某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先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主观恶性的程度、认罪悔罪的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元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