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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遵胜与盛兵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遵胜,盛兵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676号原告:黄遵胜(浦江县天福水晶厂业主,现更名为浦江县聚缘水晶制品商行)。委托代理人:黄建平。被告:盛兵。委托代理人:张勤勤,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遵胜与被告盛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遵胜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遵胜撤诉。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为334元,由原告黄遵胜承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方 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