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遵胜与盛兵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遵胜,盛兵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676号原告:黄遵胜(浦江县天福水晶厂业主,现更名为浦江县聚缘水晶制品商行)。委托代理人:黄建平。被告:盛兵。委托代理人:张勤勤,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遵胜与被告盛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遵胜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遵胜撤诉。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为334元,由原告黄遵胜承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方 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