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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磊与张俊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张俊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090号原告:王磊,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跃春,居民。被告:张俊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张俊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俊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对被告张俊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  判  长 顾丽妹审  判  员 徐冬红人民 陪 审员 笪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朱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