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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高升才与成都市市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升才,成都市市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高升才,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何青超,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市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付锦涛。委托代理人杨文,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升才与被告成都市市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高升才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市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高升才负担。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施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