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头支行、何德法与何德法、何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头支行,何德法,何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750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头支行。代表人:陈孝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丽娟。被告:何德法,农民。被告:何德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头支行与被告何德法、何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头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忻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凌 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