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邱承祥与董淑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承祥,董淑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邱承祥,男,生于1962年6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董淑玉,男,生于1986年4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邱承祥与被告董淑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承祥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承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先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象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