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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展奥网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徐州健友精密冲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展奥网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州健友精密冲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展奥网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健友精密冲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上诉人上海展奥网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及实际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松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重新裁定本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4月13日签订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买方工厂”。买方即上诉人上海展奥网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厂在***,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8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