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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焕佳、黄喜强、叶俊开、郑秀丽、陈芳、陈小倩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佳,黄某强,叶某开,郑某丽,陈某,陈某倩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佳,绰号“黄惊”、“猪公”,男,1987年6月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月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强,男,1993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开,绰号“老鼠仔”,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传唤到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城区派出所接受调查,2014年11月1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辩护人贝志江,广东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丽,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倩,曾用名陈洁梅,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第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佳、黄某强、叶某开、郑某丽、陈某、陈某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坤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佳、黄某强、叶某开、郑某丽、陈某、陈某倩及辩护人贝志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中旬至3月30日期间,罪犯黄某生(已判刑)、案犯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肇庆市大旺区某废屋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众赌博。罪犯黄某生全面负责纠集参赌人员及工资发放、利润分成等,雇请被告人李某佳、罪犯卓某锋(已判刑)负责赌场的发牌与抽水工作,每盘抽水100至200元,雇请被告人黄某强、罪犯陈某祥(已判刑)负责赌场外围看风工作,纠集被告人叶某开、郑某丽、陈某、陈某倩、罪犯代某淑(已判刑)等人负责参与赌博以吸引其他赌徒投注,后在当次赌场结束清算时参与赌场的利益分成。2012年3月30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封该赌场,抓获赌博人员一批,缴获赌资人民币62800元及赌具。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佳、黄某强、叶某开、郑某丽、陈某、陈某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同案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佳、黄某强、叶某开、郑某丽、陈某、陈某倩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开、郑某丽、陈某、陈某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强、叶某开、郑某丽、陈某、陈某倩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某开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人意见,经查,理据充分,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叶某开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辩护人意见,经查,理据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己缴)。被告人黄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己缴)。被告人叶某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己缴)。被告人郑某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己缴)。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己缴)。被告人陈某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己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强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被告人叶某开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被告人陈某倩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叶建清审判员  关 韬审判员  杨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淑仪附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