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林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玉琢与周东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琢,周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林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琢被执行人:周东海本院在执行王玉琢与周东海离婚纠纷(2015)临林执字第2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东海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福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有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