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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林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玉琢与周东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琢,周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林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琢被执行人:周东海本院在执行王玉琢与周东海离婚纠纷(2015)临林执字第2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东海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福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有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