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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周西良与王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西良,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周西良,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1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49号楼5单元5号,证件号码610323195712113335。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27日,住宝鸡市公园路凌云锦绣小区1号楼2单元5楼东户,证件号码61030319680227044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王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配合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至今未予办理。被执行人王莉,但被执行人王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王莉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49号楼5单元5号房屋一套。。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年月)。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