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荣幸与宜昌兴昌旅运有限公司、钟强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幸,宜昌兴昌旅运有限公司,钟强,张雯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0235号申请执行人荣幸。被执行人宜昌兴昌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强。被执行人钟强。被执行人张雯雯。荣幸与宜昌兴昌旅运有限公司、钟强、张雯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1、宜昌兴昌旅运有限公司欠荣幸购车款××元;2、钟强、张雯雯同意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用其向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位于宜昌市××大道××号“宜化山语城”××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以其出资价格××元抵偿给荣幸,用于抵付宜昌兴昌旅运有限公司收购鄂××号客车的欠款。房屋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税费由荣幸与宜昌兴昌旅运有限公司、钟强、张雯雯各自依法负担。因宜昌兴昌旅运有限公司、钟强、张雯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荣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座落于宜昌市××大道××号“宜化山语城”××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产籍号为××)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荣幸名下。本院认为,座落于宜昌市××大道××号“宜化山语城”××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产籍号为××)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已经本院依法调解归荣幸所有,故该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应办至荣幸名下,本案执行费50元由宜昌兴昌旅运有限公司、钟强、张雯雯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宜昌市××大道××号“宜化山语城”××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产籍号为××)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荣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