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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行审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闯、刘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闯、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遂行审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被执行人王闯、刘伟,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闯、刘伟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56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王闯、刘伟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铁良审判员  魏艳春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