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凭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越忠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越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凭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越忠,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4)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越忠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越忠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同意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越忠伙同梁秘安、马华威(均另案处理)在凭祥市夏石中学铁道口附近的铁路边看到被害人邓某、农某、苏某走在铁路上,即上前将3人拦住并叫他们交出财物。过程中,马华威从邓某身上搜得人民币10元;从苏某身上搜得人民币60元和一部OPPO手机;李越忠从农某身上搜得人民币250元。抢得钱和手机后,三人当场分赃。2.2014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越忠伙同梁秘安在凭祥市夏石镇舞台后时,看到被害人黄某独自经过舞台后的小路,即上前将黄某拦住,并叫其交出财物。黄某只拿出20元给梁秘安,梁秘安就拿出随身携带的长刀,对黄某威胁并进行搜身,从其口袋搜出100元的人民币。抢得钱后,李越忠、梁秘安一起逃离现场。3.2014年3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越忠在凭祥市夏石镇火车站后面的铁路边看到被害人严某独自一人经过,即上前拦住严某,并叫其交出财物。遭到严某拒绝后,李越忠就打了严某一巴掌,并掏出一把水果刀。严某因害怕将钱包交给李越忠。李越忠将钱包里的80元人民币抢走后,便逃离现场。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越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越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实施抢劫,不构成抢劫罪,其之前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被逼供的。被告人李越忠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越忠伙同梁秘安、马华威(均另案处理)在凭祥市夏石中学铁道口附近的铁路边看到被害人邓某、农某、苏某走在铁路上,即上前将3人拦住并叫他们交出财物。马华威从邓某身上搜得10元,从苏某身上搜得60元和一部OPPO手机;李越忠从农某身上搜得250元。抢得钱和手机后,三人当场分赃。2.2014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越忠伙同梁秘安在凭祥市夏石镇将独自经过舞台后小路的被害人黄某拦住,并叫其交出财物。黄某拿出20元给梁秘安后,梁秘安即拿出随身携带的长刀,对黄某威胁并进行搜身,从黄某口袋搜出100元。抢得钱后,李越忠、梁秘安一起逃离现场。3.2014年3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越忠在凭祥市夏石镇火车站后面的铁路边看到被害人严某独自一人经过,即上前拦住严某,并叫其交出财物。遭到严某拒绝后,李越忠就打了严某一巴掌,并掏出一把水果刀威胁。严某因害怕就将钱包交给李越忠。李越忠将钱包里80元抢走后,便逃离现场。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材料证实:1.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是由被害人邓某、黄某、严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案件的破获和被告人李越忠系被动归案等情况。2.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及移交证明,证实2014年3月24日17时30分,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兴云派出所接到预警信号后,在云浮市云城街裕华西路旅店抓获网上追逃人员李越忠。兴云派出所于2014年3月28日将李越忠移交凭祥市公安局民警押回审理。3.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其于1997年7月7日出生。其和农某、苏某于2014年2月17日下午17时30时许在夏石铁路口铁路上被人拦路抢钱,其被抢走10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的事实,其认识其中一名叫梁秘安的男子。4.被害人农某的陈述,证实其于1997年11月2日出生。其和苏某、邓某于2014年2月17日17时左右在夏石中学旁铁路边被三个人拦路抢钱,其被抢走250元人民币,苏某被抢走一部手机及60元人民币,邓某被抢走10元人民币的事实。5.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其于1998年1月26日出生。其和农某、邓某于2014年2月17日17时许左右在夏石中学旁铁路边被四个人拦路抢钱,其被抢走一部手机及60元,并看见邓某、农某被抢的事实。6.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于1990年1月3日出生。其于2014年2月28日17时40分许在夏石街舞台后面的小路被两名男子用刀威胁抢走120元及三个芒果的事实。7.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实其于1998年11月23日出生。其于2014年3月7日在夏石火车站厕所对面的铁路上被一名20多岁的年轻男子持刀威胁抢走80.4元人民币的事实。8.同案犯梁秘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一共参与了几次抢劫。其中一次是2014年2月份刚过年的时候,具体时间不记得,反正是星期天,其和李越忠、马华威在夏石文明超市对面的铁路拦下了三名学生,当时马华威带了一把长刀,他收在左边的袖子里,但是抢的时候没拿出来,李越忠问他们要钱。他们说没有。马华威和李越忠就过去搜查学生的身体,在三名学生身上搜到了320元和一部手机。其三人当场把钱分了,其分得50元,李越忠和马华威各拿了100元,还有80元是马华威拿着,手机被李越忠拿走了。其认识三名学生中的一名学生,他是其原来的同学,名叫邓某,所以其不好意思上去搜查他们的身体。一次是2014年2月底,那天是星期五,大概17时,是在夏石街舞台后面的小路那里,其看见一名学生走进夏石街舞台后面的小路那里,其和李越忠就追到前面挡住他去路,其用土话叫那名学生站住,说拿钱来。那名学生说只有二十元,然后他就把20元拿了出来给其。其看到那名学生身上还有钱,就对他说口袋里不是还有钱么?见他没拿钱出来,其就从他口袋里搜出了100元。当时那名学生说认得其友仔苏永纯,还说叫其友仔过来,其当时恼火了就把刀从外套里拿出来,想要吓吓那名学生。当时李越忠在旁边就盯着那名学生的手机,准备走的时候李越忠就顺手把那名学生手里的三个芒果给抢了。后李越忠跟其说,要不是那名学生的手机屏幕裂了,不然他就抢走那部手机了。之后其二人走到火车站前才把抢得的钱分了,当时其去买了包5元的真龙烟,剩下的95元给了李越忠,而之前抢的那20元其就拿着了。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越忠于1991年5月8日出生,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凭祥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证实李越忠于2014年3月29日经医院检查身体无异样,体检结论为××。11.情况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李越忠进行讯问时无逼供情况。12.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越忠曾于2008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梁秘安能辨认出凭祥市夏石中学铁道口往火车站方向50米处铁路上,就是邓某等三人被抢的作案现场;凭祥市夏石镇舞台与铁路岔路口处,就是黄某被抢的作案现场。14.辨认笔录2份及照片,证实梁秘安辨认出马华威、李越忠就是伙同其一起参与抢劫的人员。15.辨认笔录3份及照片,证实邓某能够辨认出梁秘安、马华威、李越忠就是涉嫌抢劫的人。16.辨认笔录3份及照片,证实农某能够辨认出李越忠、马华威、梁秘安就是涉嫌抢劫的人。17.辨认笔录3份及照片,证实苏某能够辨认出梁秘安、马华威、李越忠就是涉嫌抢劫的人。18.辨认笔录3份及照片,证实黄某能够辨认出梁秘安、李越忠就是涉嫌抢劫的人。19.辨认笔录1份及照片,证实严某能够辨认出李越忠就是抢劫其钱物的人。20.辨认笔录2份及照片,证实李越忠能辨认出马华威、梁秘安就是伙同其一起参与抢劫的人员。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越忠辨认出凭祥市夏石中学铁道口往火车站方向50米处铁路上,就是邓某等人被抢的作案现场;凭祥市夏石镇舞台与铁路岔路口处,就是黄某被抢的作案现场;凭祥市夏石镇火车站前铁路上,就是严某被抢的作案现场。22.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过程合法。23.被告人李越忠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中旬某一天的下午,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其和女朋友在夏石街文明超市门口的凳子坐着,准备到旁边药店的门口买东西,而马华威和梁秘安在文明超市门口的公路边和几个人聊天。突然梁秘安向其叫了一声:“过来喂”。于是其就看见马华威和梁秘安往夏石中学对面的铁路冲上去,其也跟着冲上去,马华威和梁秘安就在铁路那里拦住了三名学生。当其走到那三名学生时,马华威手拿着其中一名学生的手机跟其说:“这部手机拿不拿?”其说:“不拿,你爱拿就拿哦。”其说完就去问了另外一名学生:“你身上有没有钱?”那名学生就拿了25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出来给其。其就拿了那名学生一部手机和一张100元,剩下的150元被梁秘安过来拿走了。当时马华威带了把刀,放在衣服的袖口那里。2014年2月底,其和梁秘安在夏石舞台旁边的铁路蹲着等其女朋友,有一名身材蛮高的年轻男子走过舞台后面的小路。其就问梁秘安认不认识那个人。梁秘安说不认识,还顺便问其认不认识。其也说不认识。于是梁秘安就先冲过舞台把那人拦住,并问那人有没有钱,那人好像不理他,梁秘安就拿了把刀出来,一边问那人有没有钱,一边用手摸那人的口袋。这时其就走了过去,见那年轻男子手上拿着三个芒果,其就把那三个芒果抢走了。后来其和梁秘安走到夏石火车站那里的时候,梁秘安就去烟店用一张100元买了一包五元的真龙香烟,剩下的95元就交给其了,并说钱都在这里了。其接过梁秘安递给的钱后又把钱拿给梁秘安上街买菜了,而那三个芒果其拿去给女朋友吃了。2014年3月初,具体哪天不记得了,其和女朋友沿着铁路走去上街,在经过火车站时其女朋友说上厕所,其在铁路边等女朋友。这时,其看见有三名男学生经过,其就过去问他们是哪里人,他们说是检查站那边的,其见是同村的就没理。这三名学生走了之后又有一名学生走过来,其就过去问他有没有钱。那名学生不理睬其。其又再次问那名学生有没有钱。那名学生还是不理睬其。于是其就走上前去用手拉住那名学生,问他有没有钱。那名学生还是继续走,不理睬其。其就用右手扇了那名学生一巴掌,叫他拿钱出来。那名学生反而叫其离他远一点。后其就把腰间的衣服拉起来,露出插在腰间的那把刀,刀身插在裤子里,刀柄露出来。那名学生看见其有刀就把身上的钱包拿给其,其就把里面的80元拿走后把钱包还给那名学生。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以上事实的存在,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越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越忠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越忠庭上提出其没有实施抢劫,其是在公安机关逼供下作有罪供述的辩护意见,因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而被告人李越忠在公安机关的多次稳定有罪的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实,公安机关并无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的行为,被告人李越忠的有罪供述也与同案犯梁秘安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因此,对被告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越忠伙同他人或者单独实施抢劫,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抢劫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为多次抢劫。被告人李越忠实施三次抢劫,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携带刀具对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越忠持器械抢劫,依法可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越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越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27年4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越忠抢劫所得的财物一部OPPO手机、人民币五百二十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邓海明、苏鹏、农云骢、黄日凯、严耀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君和代理审判员 周恒章人民陪审员 农汉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梅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二)……;(三)……;(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六)……;(七)……;(八)……。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抵抗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较少或者免除。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