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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昌荣棉业有限公司、景县合力管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昌荣棉业有限公司,景县合力管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河北昌荣棉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景县合力管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昌荣棉业有限公司、景县合力管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技术辅助室依法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三次拍卖被执行人河北昌荣棉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景县王千寺镇高堡工业区的房产均流拍后,又经司法技术辅助室依法委托河北大河拍卖有限公司变卖被执行人享有的房产及设备,2015年5月20日景县合力管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5788160元的保留价竞得,并已将该价款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利息的执行,法院暂不掌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对该案的剩余利息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衡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立根执行员  陈福振执行员  孙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耀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