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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韩林山与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山,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34号原告韩林山,男,1949年4月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平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春利,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6幢7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林山诉被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林山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韩林山承担。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