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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新国线集团(天长)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寿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国线集团(天长)运输有限公司,王寿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7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国线集团(天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保,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九楼,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寿朋。上诉人新国线集团(天长)运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新国线集团(天长)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王寿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国线集团(天长)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国线集团(天长)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国线集团(天长)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庆龙审 判 员  夏 根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成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