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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德刚与王家山、杜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刚,王家山,杜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刚,男。被执行人:王家山,男。被执行人:杜艳华,女。申请执行人刘德刚与被执行人王家山、杜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34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275777元、案件受理费2777元、执行费403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