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刘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文化路,组织机构代码:72581341-2。法定代表人:王胖,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明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