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彦宏、王凯、常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宏,王凯,常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彦宏(曾用名李艳红),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3日被本院判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5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凯,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被告人常远,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预谋后,在明知李彦宏位于鸡王社区6号楼1单元的住房已被村委会收归集体所有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仍将该套房屋以45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同时被告人王凯冒充村干部以能帮助买房方办理房产证为由向被害人马某某收取现金1000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某、王某、王某甲、张某某、张某甲、司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李彦宏有前科、坦白、主犯,建议对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凯系初犯、坦白、主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建议对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常远系初犯、坦白、作用较小的主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预谋后,在明知李彦宏位于鸡王社区6号楼1单元的住房已被村委会收归集体所有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仍将该套房屋以45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同时被告人王凯冒充村干部以能帮助买房方办理房产证为由向被害人马某某收取现金10000元。另查,1、被害人马某某已收到被告人王凯、常远退赔款45万元,收到王凯退赔款1万元,二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2、被告人王凯、常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彦宏。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彦宏供述,2013年5月下旬,他所在的鸡王村应分给他50平方米房子,但误分给他6号楼1单元702号(100平方),他以该房抵押借王某30多万元,并写有协议,他妻子在协议上签名,他给王某一把钥匙,留了一把钥匙,后来该房被村上收回,他把村上分给他一套50平方的房子给王某,并签有换房协议。同年10月他因赌博经常远介绍借冲钱,在回家路上常远提出将分得的100平方房子卖了用于还赌债,他不同意称该房已经被村里收回,且分房第二天他已经将该房押给王某,他只留有一把钥匙,常远称有钥匙其介绍买主,房卖了钱到手再说,他就把房钥匙给常远。同年11月常远带买主看房,谈好价格43万后,买主要求他父母签字,他告知常远房子已经被村上收走,买主见不签字就走了,常远称可以找人替他父母签字,责怪他不卖房没法还钱。后他和常远、王凯去郑州管城区赌博,他把带的1万元和借王凯的17万元全输了,回家路上王凯问他怎么还钱,他说没钱但可按月封息,王凯让他卖一套房子还钱,他告知王凯房子已经被村上收走,且房子分后就卖给王某,王凯称其知道情况,但要求他用留的一把钥匙把房卖了还钱,他就找常远卖房。后他见常远带买主看房,他要价44万,常远向对方要价多少他不知道,对方带一个律师,称回去商量。11月26日下午,常远、王凯、范某某和买主在唐某某担保公司二楼等他,王凯自称是村上干部,向对方承诺房子没问题,双方约定房价45万,对方问及房产证办理事项,王凯让对方先拿出1万元,其可以办房产证,他按照房主的要求让妻子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后他和买主、常远、王凯、范某某均在协议上签字,常远把一把钥匙给买主,经他同意后买主按照王凯的要求将房款先后打到王凯账户。王凯称把他借的17万扣下,1万元给常远,他之后又将借王凯的4万元输了,王凯建议他把剩余的20万元买辆车,他和王凯等人以他人名义买了一辆豫A0G0**白色本田车,他不知道车的价格(王凯付款),他用这辆车抵押借他人6万元,这辆车被王凯朋友开走了,他没分到卖房款。被告人常远供述与被告人李彦宏供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被告人常远供述,李彦宏承诺把房卖了给他1万元。第一次买主来问价,他要价46万,买主称商量后再说;第二次买主来,他和范某某、李彦宏和王凯在场,因李彦宏要价48万,买主出45万,双方价格未谈拢,买主就走了;第三次买主来,他们四人还在场。房价谈定后,买主问办理房产证事宜,王凯称其叔是村长,其能办房产证但买主得出1万元。他将王凯给他的1万元中的5千元给范某某。他、范某某、王凯分别拿出5万、20万、20万还给买主。买主叫王某某,是郑州人。2、被告人王凯供述,2013年10月李彦宏赌博借他17万元,他多次催李彦宏还钱,李彦宏没钱,他知道李彦宏分得一套100平米的房子,就催其把房子卖了还钱,李彦宏称房子已经被收回,钥匙已经上交,他是村干部也知道该情况,他说不管房子是谁的,还有一把钥匙,让赶紧把房子卖了还钱。后他再次催李彦宏还钱,当时常远在场,李彦宏催常远把房卖了,并承诺不亏待常远,他担心李彦宏不还钱跑了,就让李彦宏卖房时告知便于将赌债扣下。2013年11月,李彦宏电话联系称之前的买主又来,他在唐某某办公室见到常远、李彦宏、范某某、买主等人,应该买主已经看过房,买主想买房,但要李彦宏夫妻双方都签字,李彦宏就打电话让其妻子带着结婚证、户口本过来,买主想让房产证办成其的名字,省过户费用,他叔是鸡王村长,他让买主出1万元,承诺帮忙协调办房产证事宜,买主和李彦宏谈好房价45万,双方签订协议,应买主要求他和常远、范某某作为见证人、保证人签名,买主要求盖大队部章,他称章在镇政府处,没法盖,买主没再说什么就签完合同。买主按照李彦宏要求把定金6万元转到他账上,他取了其中1万元给常远,他给房主出具协调办理房产证的1万元收据,李彦宏给房主一把钥匙,剩下的40万元买主分两次打到他的银行卡上。他按照李彦宏要求给朱晓勇10万元,后与李彦宏、唐某某、唐某某到郑州花15.8万元买了一辆轿车,剩下的钱交购置税和上车牌,车牌上的是唐某某妻子的名字。他只是村民代表,没有在村里任职务,常远称他为队长时他没有否认。他向买主承诺李彦宏所卖的房子没有问题。2014年7月31日他和常远、范某某商量分别拿20万元、5万元、20万元还给买主,买主和他们打了协议,把原来的购房协议给范某某。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3年10月他联系司某某帮忙询问其家附近的房价,他姐夫王某某想在该处买房子。11月的一天下午,司某某、常远、范某某领着他们家人到鸡王社区见到王凯,王凯领着他们到鸡王社区南门北侧的一间房子,其称是村委会办公的地方,王凯联系李彦宏拿钥匙并领着他们看小区6号楼1单元7楼西户的一间房子,李彦宏要价45万,他们感觉太贵就以回家商量为由离开。后司某某联系他问购房意向,他和王某某商量后决定买房。11月24日左右他们和一个律师一起到鸡王社区见王凯和李彦宏,他们看过房后,应王凯要求到鸡王村委会办公地(上次去的房子二楼)签协议,签字之前他问房子是谁的,李彦宏称是自己的,王凯也说是,他们想找大队干部核实,王凯称其就是大队干部,房子就是李彦宏的,他又问房产证办理事宜,李彦宏称给王凯钱,王凯是大队里的,其可以办,他不同意就没签协议。11月26日下午他们再次到鸡王村委会办公地见到王凯、李彦宏、范某某、常远和几个他不认识的人,签字之前他询问过户费用,通过与李彦宏商量确定由他给王凯一万元,王凯负责办房产证,王凯同意。按照他的要求李彦宏的妻子、王凯、常远和范某某在协议上签字,他让王凯在协议上加盖村委会的章,王凯称章在镇里,不盖章没事,他按照李彦宏要求把钱给王凯,他取一万元现金给王凯,王凯给其出具收条,剩余的钱按照李彦宏的要求分两次(32万、13万)转到王凯卡上,李彦宏给他一把钥匙。2014年7月王某某准备装修房子,后其电话告知有人不让装修,他到社区才知道该房子是鸡王社区的安置房,已经被村委会收回。签协议时王凯、李彦宏、常远、范某某都称王凯为鸡王村的干部。他在协议的买方签的是王某某的名字。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他委托妻弟马某某在孟庄镇鸡王社区购买一套100平方的房子(6号楼1单元702房间),共花费46万元。房子购买后一直空着直到装修才搬进去,2014年7月17日他们因购买的房子停电找物业交电费才知道这个房子有问题。5、证人范某某证实,2013年11月司某某联系他称其朋友想购买房子,后常远联系他想卖房子,他和双方联系好,到鸡王村由李彦宏、王凯带领他和司某某朋友在小区里面看了一栋楼房一单元7楼西户,司某某朋友对房子比较满意,双方在鸡王社区南门口北侧唐某某公司里商量房价,司某某朋友认为李彦宏要价48万太贵就走了。第二天李彦宏称可以便宜,他再次联系司某某。11月的一天下午,司某某及其朋友、一个律师在唐某某办公室与李彦宏、王凯、常远商量房价,最终确定房价45万,买房者给王凯1万元用于协调之后办房产证事宜,律师拟好购房协议后分别由李彦宏及其妻子、司某某的朋友签字,他、常远、王凯作为见证人和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字,买房者让盖鸡王村的章,王凯称章在镇里放着,其叔是村长、其是队长,有三人保证没事,买房者没再要求。当天下午买房者先付6万(5万给李彦宏、1万给王凯),下余的钱双方约定第二天中午之前打到王凯卡上,协议签订完,常远给他5千元辛苦费他就回家了。王凯称其是队长,房子是李彦宏的,常远也说房子是李彦宏的。协调费1万元是王凯提出的,因为其称其叔是村里干部,1万元用于协调村里干部用的。2014年7月左右,开发商不让买房者装修,他找开发商才知道该房已经被收回,他联系常远质问其为何骗人,常远称房子虽被收回,但村里欠李彦宏50平米没分,该套房子早晚还是李彦宏的。买房者报警后,王凯、常远和他经商议决定三人分别出20万、5万、20万凑够45万退给买房者。证人司某某证言与证人范某某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证人司某某证实,2013年11月她朋友马某某让帮忙询问在周边地区买房事宜。他们第一次到鸡王社区见到王凯,并由王凯联系李彦宏由其带领看房子,王凯称该房很多人看,想要得尽快,王凯要价43万;第二次他们带着一个律师在鸡王社区南门北侧房间见到王凯和常远,王凯联系李彦宏,李彦宏要价45万,马某某询问办房产证事宜,王凯承诺给另其1万元,其能把房产证办成买房者的名字,并出具收据,他们要求到鸡王村大队部签协议,王凯称他们所在即为大队部办公地方,签字之前他们想核实房子是否是李彦宏所有,常远称王凯是鸡王村干部,了解情况。房子是马某某给其姐夫买的,协议上马某某签的是其姐夫的名字。签订协议后马某某取钱给王凯,王凯写了一张1万元收据,剩下的钱马某某经李彦宏同意,按照王凯要求打到其账户上,李彦宏把钥匙给马某某。在整个卖房过程都是王凯和他们商量价格,李彦宏很少讲话,都是听王凯的。6、证人王某证实,2013年5月他们村第二批分房,他找李彦宏要账,李彦宏同意以分得100平方房子(6号楼1单元702)折抵40万还给他,6月12日上午他和李彦宏及其妻子签订协议,书写收据,李彦宏给他房钥匙(他没查几把)。后李彦宏电话联系称出卖的100平米房子因其女儿不够分房条件村里要收回,他找李彦宏拿到钥匙又找王某甲,他称李彦宏已经把该套房子卖给他了,王某甲称李彦宏女儿不符合规定,可以领一套50平方的房子,村上房子有问题的其他人员房子已经被村上收回,他当时就把钥匙给王某甲,王某甲也没查几把,他找李彦宏告知房子钥匙已经给王某甲,李彦宏承诺第三批分房再说。2014年7月他因急用钱找李彦宏商量先把其分得50平米房子从村委领走,李彦宏同意并承诺下余50平米等到第三批分房再给他,他和李彦宏及其妻子李某某签订一份换房协议,后他就到村委把李彦宏分得50平米房子领走。他们村分房子是6把钥匙,但他不清楚李彦宏给他几把钥匙。并与购房协议、换房协议、收到条相互印证。7、证人王某甲证实,他任新郑市孟庄镇鸡王村村委员,2013年5月他们村按照村三委班子制定的方案第二次分房。6月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甲召集村干部称村上群众举报李彦宏等几家多分50平方房子,张某甲要求多分的房子收回由村委管理,等到第三批再把房子分给群众,村干部把多分房的钥匙收回,李彦宏家多分房子的钥匙是王某送到他家的。2014年6月,开发商张某某电话联系称6号楼1单元702房间验收天然气时发现屋里有人,他去查看并告知该房是公家的房子,屋里的人称是从李彦宏处以40多万的价格购买的,他告知对方被骗后就走了。证人张某乙、张某甲证言与证人王某甲证言基本一致,并与新郑市孟庄镇鸡王社区潮河新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另证人张某乙证实,他在新郑市孟庄镇宽视界项目部任工程经理,鸡王村安置房由他们公司建设,安置房分配按照村委三委班子商定方案,第二次分房发现李彦宏等6家多领房子,按规定多领的房子全部收回后由鸡王村委统一管理。李彦宏家应分250平方房屋,现已分配到位。8、证人李某某证实,2012年11月他们村新农村改造,他们家共分得250平米房子,第一次分得100平米房子被丈夫李彦宏卖了折抵赌债,第二次分得两套100平米房子(5号楼3单元2楼、6号楼1单元702),父母住了100平米房子。2013年6月李彦宏联系她下楼,她见李彦宏和王某在一起,李彦宏称6号楼1单元702卖给王某,她按照李彦宏要求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后李彦宏告知卖给王某的房子因女儿不够分房条件被村委收回,村里给一套50平米的房子,因王某已经付过100平米房子房款,所以50平方的房子就给王某了,当时她和李彦宏、王某在协议上签名。2013年11月,李彦宏称贷款给孩子交学费让她签名并携带结婚证,她坐常远的车到他们村社区一间门面房二楼见王凯等人,李彦宏接过结婚证让一男子看了看,她按照王凯等人要求在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后就走了,因为他们家李彦宏说了算,她没看协议就签字按手印。9、证人唐某某证实,2013年11月范某某、李彦宏、常远、王凯领着几个人分两次到他在鸡王社区北边常建烩面二楼的办公室洽谈卖房事宜和签协议,两次他均没在场,第二次李彦宏的妻子带着孩子也上去了。10、收到条、谅解书、新郑市公安局孟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马某某收到被告人范某某、王凯、常远退还45万元,收到王凯退还1万元,范某某收到常远、王凯退还20万元,王凯、常远获得谅解情况。1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明细表、刑事判决书、新郑市公安局孟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案发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李彦宏家庭成员情况,王凯、常远无前科及李彦宏判刑情况。12、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新郑市公安局孟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均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被告人王凯是诈骗犯意的提出者和诈骗行为的组织、实施者,被告人李彦宏、常远是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三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常远系作用较小主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对被告人李彦宏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对被告人王凯、常远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主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协助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彦宏的量刑建议过轻,对被告人王凯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常远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彦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常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唐 莹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