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费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费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居民。被执行人骆某某,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费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瑞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