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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费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费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居民。被执行人骆某某,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费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瑞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