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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张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杨丽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嘉琪,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洋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张某乙已于2015年3月29日在花都区胡忠医院诞下一个女婴,诉讼中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尚有和好可能亦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原告张某甲起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不久,被告张某乙产下女婴,在本案已经受理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此次起诉应予驳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部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