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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左培才与吴玉花、乔春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培才,吴玉花,乔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左培才。被执行人吴玉花。被执行人乔春保。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左培才与被执行人吴玉花、乔春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港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执行款83106.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