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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少民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苗×与杨×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杨×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少民初字第2746号原告苗×,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杨×,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诉被告杨×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苗×负担。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境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