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少民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苗×与杨×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杨×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少民初字第2746号原告苗×,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杨×,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诉被告杨×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苗×负担。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境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