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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辛振年与被告任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振年,任振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辛振年,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蕾,运城市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振华,男,30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振年与被告任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辛振年未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辛振年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泽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