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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商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阜宁县西郊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阜宁县西郊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胜利路99号。负责人王明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阜宁县西郊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住阜宁县阜城镇新桥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宗明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被申请人阜宁县西郊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金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蕊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