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罗艾与程绍军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艾,程绍军,朱定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罗艾,女,生于1975年12月9日。被执行人程绍军,男,生于1975年12月9日。被执行人朱定川,女,生于197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罗艾与被执行人程绍军、朱定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大竹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绍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罗艾借款46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被执行人朱定川应当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因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2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程绍军、朱定川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罗艾可就未受偿债权金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继兵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赵前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