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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运涛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刁长龙、杨爱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爱玲,侯运涛,刁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25号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爱玲,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辩护人王红兵、吴静,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侯运涛,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新奥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新奥俱乐部)经理,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审被告人刁长龙,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新奥俱乐部负责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运涛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刁长龙、杨爱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爱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杨爱玲,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1年5至11月期间,被告人侯运涛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购买迪欧咖啡厅和装修龙腾宾馆需要资金为名,以高息返点为诱饵,以抵押新奥俱乐部和迪欧咖啡厅的方式骗取受害群众信任,通过被告人杨爱玲和李某等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123人,票面金额18326000元,扣除利息返点1887600元,实收金额16438400元,案发前兑付利息本金3481200元,尚有12957200元未退还集资群众。案发后,追缴扣押被告人侯运涛在水冶龙腾娱乐广场投资资产230万元,水冶镇龙腾娱乐广场评估价格为562万元,目前还欠信用社贷款219万元;扣押在乾宫会所投资股金200万元;被告人侯云涛退赃8万元,刁长龙处追赃19270元,未兑付集资款12857930元,扣除追缴扣押的资产股份,尚有8557930元无法追回。其中:2011年6-7月期间,侯运涛让刁长龙以新奥俱乐部的名义通过杨爱玲,以月息3分的高利息为回报,以签订借款合同,存期6个月,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24%的返点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92人109笔,票面金额12026000元,存款时扣除利息929400元,扣除返点958200元,实收金额10138400元,后期支付集资群众本金63700元,支付利息1262500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8812200元;2011年5至7月份,被告人侯运涛以个人的名义通过亲戚李某,以期限6个月,月息4分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涉及31人50笔,票面金额630万元,实收金额6300000元,后期支付利息1445000元,兑付本金71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4145000元。集资款去向:2011年7月,被告人侯运涛用1100万元集资款将迪欧咖啡厅平原路店的产权和经营权买下后自己经营,效益良好,月收入10-30万元,2011年11月份,被告人侯运涛在集资群众未知情的情况下,将迪欧咖啡厅平原路店的产权和经营权以950万元的低价格转让给原经营所有权人王某某。其中的200万元以被告人刁长龙和侯云涛的名义入股投资了安阳市文峰区乾宫会所占20%股份,至今没有任何收益,另外700万元投资了任某某的东山铁矿占25%股份,由于该矿长时间没有生产经营,被告人侯运涛要求退股,2012年4月份,任某某退还侯运涛90万元现金;2012年8月2日,任某某将被告人侯运涛所持有该矿的部分股份(作价130万元)加上其他集资款100万元,购买了任某甲名下位于水治镇的龙腾娱乐广场;任某甲用其位于水治镇的鑫嘉园住房(2号楼5单元3层中户)和门面房(1号楼18、19、20、21、32号;2号楼8、9号)折合480万元顶作侯运涛在该矿所持有的剩余股份。侯运涛于2012年10月将其中2号楼5单元3层中户房屋顶账给张某某(作价25万元),张某某以21.5万元于2013年4月28日出售给程某;2012年9月11日,侯运涛将1号楼32号门面房以65万元出售给吴某某;2013年2月将将1号楼18、19、20号门面房以120余万元出售给牛某某,牛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以195万元卖给杨某;2012年9月10日,侯运涛通过鼎信公司介绍将1号楼21号、2号楼8、9号门面房抵押给张某甲得款90万元。侯运涛供述这部分现金用于归还集资群众的本金和利息及其他欠款,但是不能提供书证证实其真实去向。2011年5月以来,被告人侯运涛通过李某集资630万元。其中400余万元的集资款用于龙腾宾馆的装修,另外200余万元的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2012年3月25日,侯运涛将龙腾宾馆剩余3年半的经营权及半年租金,保证金50万元折合450万元置换了任某甲经营的鑫昌公司和白云石矿及附属设施。2012年4月18日,侯运涛将白云石矿及附属设施以180万元卖给郜某某。此180万元中的100万元用于购买龙腾娱乐广场,80万元现金,侯运涛供述用于归还集资群众的本金和利息,但是不能提供书证证实其真实去向,被告人侯运涛打着合法经营形式的幌子,隐瞒事实真相,掩盖真实目的,采取拆东墙补西墙,举新债还旧债的方法,用位于水冶镇的龙腾娱乐广场和鑫嘉园门面房房产进行重复抵押(先后抵押给鼎信担保公司、李某、张某乙等人),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利用群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融资。后用种种方法将融资资金抽逃、转移,逃避返还资金,并且被告人侯运涛用于经营投入的资金无账目记录,不能说明资金去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侯运涛供述,证实其为了购买迪欧咖啡厅,让刁长龙负责集资,安排刁长龙和杨爱玲具体谈的集资事宜。借款是以迪欧咖啡西餐厅经营权、房产及新奥俱乐部经营权作抵押,以刁长龙个人全部资产作保证,集资期限6个月,月息1.5%,实际支付的是3%,给杨爱玲返点24%,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24%的返点,1万元收6700元。杨爱玲共给其集资票面金额1600万元,实收金额1100余万元。其用1100万元集资款购买了迪欧咖啡西餐厅房屋产权和经营权,经营三个多月,其又将迪欧咖啡厅以950万元卖给了原来的老板。其将200万元入股乾宫会所,将700万元入股东山铁矿,两个项目都没有盈利。其购买了水冶龙腾娱乐广场,并将部分门面房、住宅房等资产出让、顶账或抵押,用于归还集资户利息。2011年5月份开始,其承包经营了龙腾宾馆,让表嫂李某帮忙集资600多万元,其用于装修宾馆和支付集资的利息。其租赁龙腾宾馆后,投资1000多万元。其将在龙腾宾馆折合现金450万元置换了任某甲名下的白云石矿及附属设施。2013年4月18日其将白云石矿及附属设施以180万元卖给了郜某某、其中100万元用于购买水冶龙腾娱乐广场,80万元归还了群众集资款。其购买一辆丰田霸道汽车和一辆别克商务车。2003年在桂花居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其现在资产有位于水冶的龙腾娱乐广场、乾宫会所投资的200万元股金。被告人刁长龙供述,证实2011年,侯运涛以迪欧咖啡西餐厅经营权、房产及新奥俱乐部经营权作抵押,以其个人全部资产作保证进行集资,其负责集资,他负责投资运作。杨爱玲得返点24%,集资票面金额1600万元,实收1100余万元。3、被告人杨爱玲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新奥俱乐部的刁长龙给其称,他购买迪欧咖啡厅急需用钱,让其帮忙集资1000万元。2011年6月份,开始给集资。集资条件是期限6个月,月息3分,返点24%,其得2%返点。4、被害人霍某某、张某丙、王某甲、侯某某等95人报案陈述、集资情况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借款协议书、借款收据及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2011年4月份以来,通过被告人杨爱玲宣传介绍,在新奥俱乐部存款情况。5、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张某丁等11人报案陈述、借据、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2011年5-7月份,通过李某宣传介绍,向被告人侯运涛处存款情况。6、被害人贾某某报案陈述,证实通过刁长龙介绍,其向新奥俱乐部存款16万元,现在还欠其143400元。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侯运涛是其丈夫的舅舅之子。侯运涛给其称他承包经营龙腾宾馆,装修急需用钱,让其帮忙借钱。8、证人王某某、任某乙证言,证实他们共同经营迪欧咖啡厅,侯运涛以1100万元购买该咖啡厅。三个月之后,侯运涛又以950万元卖给了王某某。9、证人孙某证言、股东转让协议,证实侯运涛投资200万元购买了股东孙某在该会所20%的股份。2012年8月19日,侯运涛从乾宫会所取走现金25000元。10、证人郭某某证言、户籍证明、抵押物处置协议、承诺书、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证实,侯运涛通过鼎信公司将水冶东街鑫嘉园部分门面房抵押给张某甲,借款90万元。11、证人任某甲证言、租赁协议、转让协议等证据,证实侯运涛租赁其龙腾宾馆,大约1年半时间后,其以鑫昌公司和白云石矿整体置换给侯运涛。其将名下的水冶镇龙腾娱乐广场以450万元全部卖给了侯运涛。其弟弟任某某用侯运涛欠其的130万元、水冶的7间门面房顶了侯运涛开铁矿时投资的700万元。12、证人牛某证言、购房合同,证实其叔叔牛某某以130万元买了侯运涛三间门面房。13、证人张某戊、张某某、程某证言、购房协议书、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侯运涛将鑫嘉园一套房屋(面积130多㎡)顶账给张某某,张某某将房屋以215000元卖与程某。14、证人杨某某、尹某某证言,证实侯运涛欠殷宏艳钱,殷某某让石某某把侯运涛的丰田霸道越野车开走了。15、证人郜某某证言、转让协议、白云石矿设备清单、郜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任某甲将侯运涛在龙腾宾馆投资以450万元置换给侯运涛白云石矿及设备,侯运涛以180万元将白云石矿转让给了郜某某。16、证人吴某某证言、鑫嘉园购房合同,证实吴某某购买了鑫嘉园1号楼一层32号门面房。17、豫丰专审字(2013)第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8、文峰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财产的相关价值。19、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侯运涛、刁长龙、杨爱玲、李某及新奥俱乐部均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20、龙腾假日酒店、乾宫会所企业信息查询单、鑫昌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公司变更登记材料、迪欧咖啡厅注册信息查询单6、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扣押财产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二、2011年5至7月间,被告人杨爱玲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在安阳市工贸中心人保大厦,以月息3分,期限6个月,存款时扣除部分利息和返点方式,为新奥俱乐部、通利公司和鼎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27人,票面金额1286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返点234860元,实收金额10504140元,后期兑付利息本金1353421.9元,未兑付即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9150718.0元。杨爱玲获利242600元。其中,关于杨爱玲为新奥俱乐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在上述侯运涛犯罪事实中已经查明。关于杨爱玲为通利公司和鼎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查明如下:(一)2011年5至6月间,被告人杨爱玲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在安阳市工贸中心人保大厦,以月息3分,期限6个月,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8—18%的返点为诱饵,为安阳县通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54人59笔,票面金额343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返点932060元,实收金额2497940元,后期兑付利息3276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2170340元。被告人杨爱玲本人在通利公司存款票面金额200万元,获利1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爱玲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左右,其按照24%的返点给通利公司集资424万元,其约获利10万元。其在通利公司存款票面金额200万元,实际存款134万元。2、被害人李某乙、邢某某等54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借款协议书、借款收据等证据证实,其54人通过杨爱玲宣传介绍,在通利公司集资存款。3、证人王某某、牛某甲证言,证实他们通过杨爱玲为通利公司集资。杨爱玲为公司集资一个多月,集资400多万元。4、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通利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参与兑付集资利息时,知道通利公司通过杨爱玲集资的事。5、相州司鉴字(2013)第07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1年5至6月间,被告人杨爱玲向通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6、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通利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本超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二)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杨爱玲在明知鼎泰公司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安阳人寿保险公司租房,积极为该公司宣传并向社会上的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12人19笔,票面金额230万元,存款时支付利息138900元,支付返点28200元,实收金额2119900元,后期返还本金利息215121.9元,造成集资群众实际损失金额1904778.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爱玲供述,证实2011年初,其为鼎泰公司集资,其大约得到好处费23000元。2、被害人高某某、洪某某等12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集资情况登记表、集资协议书、借据、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等证据,证实通过杨爱玲宣传介绍,在鼎泰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3、豫中德会鉴字(2014)第04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09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杨爱玲作为中间人,为鼎泰公司集资情况。4、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鼎泰公司及杨爱玲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安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杨爱玲的自首书、悔过书、龙安区法院关于杨爱玲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杨爱玲主动交代了为鼎泰、通利等7家公司吸收存款的犯罪事实。6、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33号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爱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3年1月8日被龙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1年10月28日开始服刑。原判认为,被告人侯运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吸引更多群众集资,骗取更多集资款,以购买迪欧咖啡厅和装修龙腾宾馆需要资金,存款安全有保证为幌子,以高息返点为诱饵,骗取集资群众信任,骗取集资群众集资款1600余万元,扣除支付的利息返点和本金后,尚有1000余万元损失无法追回,给集资群众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刁长龙以新奥俱乐部购买迪欧咖啡厅为由,以高息为诱饵,以新奥俱乐部的名义积极帮助侯运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扣除利息返点后,尚有800余万元未兑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杨爱玲以高息返点为诱饵,积极宣传介绍,为新奥俱乐部、通利公司和鼎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1500万元,扣除支付的利息返点,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约1300万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杨爱玲到案后,主动交代本人在其他公司的集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爱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本判决宣告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法律规定,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侯运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刁长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杨爱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四、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及非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剩余赃款赃物及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诉人杨爱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杨爱玲主动交代在鑫林房地产公司、锦颢房地产公司、国达实业公司、金鳞房地产公司还有集资犯罪事实,应与本案合并审理;2、一审量刑过重。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杨爱玲及其辩护人所提“杨爱玲主动交代在鑫林房地产公司、锦颢房地产公司、国达实业公司、金鳞房地产公司还有非法集资犯罪事实,应与本案合并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杨爱玲是否还有非法集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未指控,现要求并案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杨爱玲的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杨爱玲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杨爱玲为新奥俱乐部、通利公司和鼎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27人,金额达10504140元,造成群众损失9150718.0元,根据《刑法》规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定罪处罚,原判根据杨爱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杨爱玲的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爱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积极为新奥俱乐部、通利公司和鼎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侯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刁长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积极为原审被告人侯运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爱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奇志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申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原嘉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