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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立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20-邓玲与詹军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立终字第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詹军文。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玲。上诉人詹军文因与被上诉人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邓玲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东乡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玲审 判 员  徐丹代理审判员  张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