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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买买提·沙吾尔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长途传输分局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买买提.沙吾尔,男,维吾尔族,1960年12月16日出生,新疆库车县人,农民,现住库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长途传输分局(以下简称库尔勒长途传输分局)。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理人吴刚,该局局长。申请再审人买买提.沙吾尔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长途传输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库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买买提.沙吾尔称,有新证据可以证实其从2002年6月就被被申请人雇用,派往轮台县五七干校的通讯塔当警卫员,一直到2012年8月,被申请人无故通知申请再审人不用再上班的事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买买提.沙吾尔称2002年6月就被被申请人雇用,派往轮台县五七干校的通讯塔当警卫员,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雇用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长途传输分局。我院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轮台长途传输分局调查取证,该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称从未雇用。故申请再审人买买提.沙吾尔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买买提.沙吾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买买提.沙吾尔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艾  尔  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