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成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成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某某不在徽县居住多年,应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江苏太仓市提起离婚诉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