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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成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成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某某不在徽县居住多年,应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江苏太仓市提起离婚诉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