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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稳勤与焦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稳勤,焦连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92号原告胡稳勤,男,1960年6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开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连强(又名焦奉生),男,37岁。原告胡稳勤诉被告焦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稳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胡稳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