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三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苏军与路晓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513号原告苏军。被告路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军与被告路晓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1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钟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