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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传栋与深圳劳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栋,深圳劳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李传栋。被告深圳劳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锋。委托代理人陈君,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宝。委托代理人邓芳芳。委托代理人王斯亮。原告李传栋与被告深圳劳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达公司”)、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宅急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5日、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传栋、被告劳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君、被告宅急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芳芳、王斯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传栋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1日与被告劳达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末次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自入职之日起,被告劳达公司就安排原告至被告宅急送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每月基本工资为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天工作时间至少12小时,每周工作6天,然被告宅急送公司未支付过原告加班工资,2013、2014年度也未安排原告年休,且工作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都是由原告先行垫付。因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劳达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5日工资扣款3,250元(违章款);2、被告劳达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差额20,400元、平时加班费差额32,7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3,180元;3、被告劳达公司支付被扣油费800元;4、被告劳达公司支付2013年度、2014年度年休假工资1,338元;5、被告宅急送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劳达公司、宅急送公司共同辩称:接受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意见如下:1、违章款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公司并未对原告另行罚款;2、原告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且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3、所扣油费是超油耗扣款,公司依据《员工手册》扣款,原告也知晓该项制度;4、2013年、2014年的年休假都已经实际休完。如果被告劳达公司依法需承担责任,被告宅急送公司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0月1日与被告劳达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由被告劳达公司将原告派遣至被告宅急送公司工作,被派遣期限同上述劳动合同期限,每月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嗣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协议》,续订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原告的工作内容为:开车及取、送货,做六休一,有考勤。原告最后实际工作至2014年9月7日。另查明:被告宅急送公司司机等岗位自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4年9月9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被告劳达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5日工资扣款3,250元(违章款);2、被告劳达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差额20,400元、平时加班费差额32,7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3,180元;3、被告劳达公司支付2012年6月至9月、2013年6月至9月、2014年6月至8月期间的高温费2,200元;4、被告劳达公司支付被扣油费800元;5、被告劳达公司支付2013年度、2014年度年休假工资1,338元(8天);6、被告劳达公司、宅急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日出具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3957号裁决书,裁决:1、被告劳达公司支付原告2012年6月至9月、2013年6月至9月、2014年7月至8月期间高温费2,000元;2、被告宅急送公司对前述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其余仲裁请求。裁决后,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出库交接单和派送清单、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违章驾驶所产生的赔付款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要求单位承担该部分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对于违章停车罚款,虽然存在公司文件规定,但并无证据证明该文件已经公示或送达原告,故对于该笔罚款100元应予返还。其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扣发员工的工资。2014年2月工资中迟到扣款10元亦应当予以返还。至于2014年2月工资中的缺勤扣款825.26元,因并无证据证明该月原告有缺勤8天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劳达公司返还该部分钱款,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被告宅急送公司处的司机岗位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被告劳达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被告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平日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不受不定时工作制的影响。被告宅急送公司未能完整提供原告该期间的考勤记录,而根据原告持有的出库交接单、派送清单来看,的确存在法定节假日派送件的情形,被告宅急送公司辩称其上所载明的时间不等于原告实际派送件时间,本院难以采信。现原告要求以1820元/月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主张10天的加班费2,510元。本院以原告陈述的法定节假日上班情况为依据,扣除春节3天假期及法定节假日为周五的情形,计算原告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已经超过10天,被告宅急送公司亦对于原告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没有异议。故原告的主张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第3项诉讼请求,原告主张被告劳达公司在工资中扣除油费,被告宅急送公司辩称依据公司车辆管理规定对原告进行过超油耗处罚,但并无证据证明该处罚依据已经告知原告,被告宅急送公司据此对原告进行处罚,确有不当,原告主张要求返还油耗扣款,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实际的扣款金额,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根据被告宅急送公司提供的扣款凭证,确认被告实际扣款67元。关于原告的第4项诉讼请求,对于2013年的年休假,原告主张并未休假,被告宅急送公司辩称原告已经休假,但在进行考勤的情况下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休假的事实,本院对被告宅急送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于2014年的年休假,原告和被告宅急送公司均确认已经休完,但是被告宅急送公司在计算年休假工资时并未将原告正常出勤的日72元提成计算在内。年休假工资待遇应和劳动者正常出勤所得收入一致,现原告主张年休假工资差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张被告劳达公司支付2013、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338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高温费,原、被告均接受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两被告之间的连带责任,被告宅急送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劳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传栋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5日期间工资扣款935.26元;二、被告深圳劳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传栋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10元;三、被告深圳劳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传栋油费扣款67元;四、被告深圳劳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传栋2013年、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38元;五、被告被告深圳劳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传栋2012年6月至9月、2013年6月至9月、2014年7月至8月期间高温费2,000元;六、被告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劳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李传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深圳劳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