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2号原告曹某某,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 良审 判 员 佟立新代理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