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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2号原告曹某某,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 良审 判 员  佟立新代理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